孔德淇
对于女性而言,除了工作、学习中的小烦恼外,每月总有那么几天会感到身体无力、小腹胀痛、困倦疲乏……11月13日,据深圳市人社局官网发布的信息,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广泛关注。
这件事之所以能成为热点,不仅仅是因为“痛经假”是女性的专属假期,还因为其触及了一个长期以来被忽略,但需被重视的问题——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往往面临着特殊困难。
其实,“痛经假”的概念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在地方层面,包括北京、上海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法规中均明确了这一权益,女性劳动者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从维护劳动女职工权益的角度来看,因地制宜出台“痛经假”无可非议,但只有让用人单位乐于参与其中,才能避免政策善意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在现实中,“痛经假”等旨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有时很难落地。不少职场女性表示怀疑,认为这种看似给女性福利的政策,可操作性并不高。一些地方要求女职工请“痛经假”需经医疗机构证明,方可获准1至2天的休假,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不少女性职工感到不切实际。除此之外,一些女性职工即便有假期也不敢休或者不愿休,担心休假会对薪资有影响,其他同事也会用异样的目光看自己。
针对这些问题,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持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理期休假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深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落实“痛经假”的另一个关键主体是用人单位。“痛经假”会间接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一些企业很有可能因此而不愿意招录女员工,使得“好心假”成为“真包袱”。如何有效保护女性群体的权益,又不伤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相应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平衡各方权益,制定配套措施。
一方面通过出台辅助规定,让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确诊后,其证明长期有效,同时加大相关证明的核验力度,约束女性滥用假期,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另一方面对同意批准女职工“痛经假”的单位,适当予以成本补偿、税收减免等倾斜政策,提高“好政策”落地的积极性,让“痛经假”成为企业自觉执行的政策。
设立“痛经假”及配套措施彰显了现代化的劳动理念,以及人性化的性别权益均衡。推动“痛经假”落地,既需要各方付出努力,也需要整个社会齐心协力。唯有如此,“痛经假”才不会是纸面文章,而是让女性职工能够切实享受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