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天津市静海区原市政工程管理站站长苏逢海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7年时间里多次在中秋、春节期间收受业务关联人员财物累计超175万元。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2018年4月苏逢海退休,刑事判决书披露的时间线显示,其在退休后并未收手。
苏逢海,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静海区原市政工程管理站站长,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住天津市静海区。天津市静海区市政工程管理站为静海区住建委所属事业单位。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苏逢海任天津市静海县市政工程管理站副站长;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任天津市静海区市政工程管理站站长,属事业编制。
澎湃新闻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了解到,2022年3月1日,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静海区监委)决定对苏逢海立案调查,2022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苏逢海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海区检察院)刑事拘留,2022年6月9日被逮捕。
上述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苏逢海利用担任天津市静海区市政工程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应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2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春节,多次非法收受业务关联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75.6万元,为相关人员在工程承揽、施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且苏逢海将赃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案发后,苏逢海向天津市静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了违法所得175.6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本案中苏逢海的辩护人认为其有自首情节,曾请求法庭对苏逢海从轻处罚。
针对苏逢海是否有自首情节,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海区法院)查明,根据静海区监委出具的补充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静海区监委在已掌握苏逢海部分受贿事实的前提下,委托静海区住建委纪检监察组以需核实静海区以前办理的案件情况(与本案无关)为由,电话通知苏逢海到静海区。
静海区法院认为,苏逢海虽配合前往静海区,但其主观对本案受贿事实无主动投案的自觉性,不具备自首的条件。到案后其如实供述静海区监委掌握的及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逢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静海区法院认定,苏逢海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苏逢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75.6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