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杜恒峰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近日,宝新能源(SZ000690,股价5.45元,市值118.6亿元)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有关董事(不含独董,下同)、监事以及高管的报酬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程序,独董也未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根据年报数据计算,上述三年宝新能源董监高的薪酬总额(不含独董)分别为1682.73万元、1551.62万元、4452.2万元,总计7686.55万元。2021年薪酬总额增长了2900万元,增幅超过180%,这些增量主要来自原董事叶耀荣、董事长邹锦开,两人分别“加薪”2550万元、10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叶耀荣之前两年薪酬分别为764.53万元、775.09万元,同样位居董监高之首。
为董监高大幅加薪、给高薪,是企业可以自主决策的事情,但作为上市公司,这样的行为要合理、合规。合理,即上市公司要给出可信的理由,表明这样的薪酬与董监高的贡献相匹配,这需要充分的信息披露;合规,即薪酬的确定和发放,必须履行法定的流程,这需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参与,接受独董、股东们的监督。只有合理且合规,才能规避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由于宝新能源没有履行这些程序,既不合规,也无法证实其合理性,这反映的是深层次的公司治理缺陷。笔者留意到,宝新能源其实制定了非常明确的董监高薪酬规则,比如其公司章程明确:股东大会“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经理、董秘及其他高管人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等。但这些制度被束之高阁,没有真正在日常管理中落实。
笔者还留意到,公司年报中明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行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薪酬计划与方案。”上述三年的薪酬,如果没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与制定,则又是另外一项违规行为;如果有参与制定,担任独董的刘大成同样兼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却并未有独立意见发表出来,公司的独董是否真正具备独立性,同样存在疑问。更重要的是,董事长邹锦开、原董事叶耀荣都是供职宝新能源多年的“元老”,且同时身居董事会高位,他们在获得高额薪酬之后,为何未能意识到这些收入尚未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宝新能源表示,将“按时报送相关整改报告”“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整改当然需要着眼未来长效制度的建设,但对过去的错误进行弥补也应当是整改内容的一部分。对宝新能源来说,如果高管们值得这样的高薪,那就应当补足之前被遗漏的流程,让股东们明明白白掏钱;如果高管薪酬高得不合理,那也应当将高出的部分退还给股东。实际行动的说服力,远胜纸面上的洋洋洒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