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王景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贾跃亭等24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景、刘国梁、陆明经权利登记人共同推选为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部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终7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部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2021年9月30日,本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780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条件,已经进行第一次权利登记,因仍有部分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未登记且有较强的登记意愿,我院依法将于2022年11月7日启动补充登记。发布权利补充登记公告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景等11名投资者。
代表人:王景,女,1972年出生,住天津市。
代表人:刘国梁,男,1971年出生,住天津市。
代表人:陆明,男,1952年出生,住北京市。
被告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2层1503。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被告二:贾跃亭,男,1973年出生,住浙江省。
被告三:贾跃民,男,1968年出生,住山西省。
被告四:吴孟,男,1973年出生,住山西省。
被告五:贾跃芳,女,1963年出生,住北京市。
被告六:吉晓庆,女,1980年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七:曹彬,男,1971年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八:朱宁,男,1973年出生,住北京市。
被告九:沈艳芳,女,1971年出生,住北京市。
被告十:张特,男,1980年出生,住吉林省。
被告十一:赵凯,男,1986年出生,住山西省。
被告十二:邓伟,男,1975年出生,住北京市。
被告十三:刘弘,男,1973年出生,住北京市。
被告十四:张旻翚,男,1978年出生,住北京市。
被告十五:谭殊,女,1975年出生,住北京市。
被告十六: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董事长。
被告十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被告十八: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董事长。
被告十九: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锦辉。
被告二十: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层922-926室。
法定代表人:肖厚发,董事长。
被告二十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小青,首席合伙人。
被告二十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负责人:王玲,管理合伙人。
被告二十三: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层20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锦明。
被告二十四: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原告王景等11名投资者诉称,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跃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王景等11名投资者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请求判令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 940 339 元;判令贾跃亭等其他23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24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权利登记相关情况
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现简称为乐视退,证券代码:300104),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1日之间,通过本院官网(https://bjfc.bjcourt.gov.cn)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该部分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本次补充登记加入的当事人,视为接受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
权利登记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特此公告。
北京金融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