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技师学院垃圾房一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垃圾车驾驶员胡某某在作业时发现车辆溜车,他背靠车头欲将车辆阻停,被撞跌落至下层平台地面死亡。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车辆驻车制动装置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不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024年2月13日,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和机械作业中心垃圾车驾驶员胡某某驾驶一辆垃圾清运车到昆明技师学院垃圾房清运垃圾,车辆停放位置有坡度。13时许,在铲了半车多垃圾后,胡某某操作遥控装置压垃圾,压完垃圾后车辆发生溜车,胡某某从车尾绕经副驾驶位置到车前,背靠车头欲将车辆阻停,被挤在车头和护栏之间,随后车辆将护栏及花台撞坏,胡某某被撞跌落至下层平台地面。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时将车辆熄火,看到胡某某脸部有血,左腿折着,有呼吸,没有意识,身上有块碎砖块。王某某拿走碎砖块并呼叫昆明技师学院保安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13时46分许120到场后,经医生确认胡某某已经死亡。
胡某某1968年8月出生,系云南省曲靖市人,于2021年进入前述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后,涉事公司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将赔偿款支付给死者家属,剩余款项按双方约定向保险公司申报。
调查报告载明,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刹车系进行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检验发现事故车辆的制动系主要性能符合-2017中相关规定及GB/-2016中相关技术条件的要求,合格。驻车制动装置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不符合-2017的相关规定。
此外,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调查报告指出,此次事故直接原因是垃圾清运车驻车制动装置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驾驶员胡某某在车辆发生溜车过程中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当,阻挡溜车方式不当。事故发生单位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胡某某不了解和掌握车辆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在驻车制动装置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的事故隐患。为此,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刘建军,建议由昆明市五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