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高院
2月2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限被申请人熊某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孩子送回申请人杨某住所;禁止熊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杨某现居住所等侵害杨某监护权的行为。
据悉,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全省法院系统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情简介
杨某与熊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未满2周岁的孩子小熊。在双方分居及起诉离婚期间,熊某多次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藏匿小熊。杨某认为熊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还损害了小熊的身心健康,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熊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出席听证。
法院认为
法院审查后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并向双方送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