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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桐树下V
刚刚,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映日科技”)创业板IPO终止,此前公司收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但并未回复。
映日科技专业从事高性能溅射靶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显示面板制造,并已开始进入太阳能光伏电池及半导体领域(LED芯片)。
一、报告期营收、净利润持续上升,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却持续下降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1265万元、14762万元、31504万元及20814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99万元、2077万元、7409万元及432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除2019年是383万元以外,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均为负数,分别为-3002万元、-6346万元及-5346万元。报告期内营收、净利润持续上升,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却持续下降。
2019年、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5769.02万元、7308.84万元、11419.09万元和13838万元,分别占各期营业收入的54.99%、53.47%、38.19%和70.0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4330.18万元、8205.09万元、20775.79万元和31714.94万元,存货金额大幅增加,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19.30%、26.15%、33.79%和41.83%。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可能是IPO撤材料最主要原因。
二、下游需求下滑、客户降价减产、收入下滑
1、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43寸、50寸、65寸液晶电视面板价格分别下降64.02%、65.36%、63.27%,43寸以上大尺寸面板价格普遍低于生产成本。具体如下:
2、受多种因素叠加导致需求下滑影响,面板龙头纷纷减产。Omedia报告显示,显示面板制造商2022年6至7月产能利用率将降至69%。具体情况如下:
3、映日科技主要下游客户为京东方、华星光电、惠科集团、彩虹光电等国内知名显示面板厂商,根据公开资料查询,相关客户2022年1-6月业绩变化情况如下:
在下游需求下滑的前提下,公司的发展前景几何?
三、股东客户销售占比高达83.7%
公司客户长信科技、京东方、惠科集团、华星光电以及上海阳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各自的关联主体入股公司,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6.57%、4.47%、3.58%、3.58%和1.74%,为公司的股东客户。报告期各期,公司对股东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00%、58.52%、72.62%和83.70%,合计占比较高,且呈上升趋势。映日科技对股东客户销售的毛利额占毛利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5.57%、55.09%、73.23%和85.20%。
但首次申报时《招股说明书》竟未披露客户/供应商入股情况,被交易所关注。
2020年,发行人向股东客户京东方销售ITO旋转靶单位价格高于非股东客户13.80%,主要原因系在使用发行人ITO靶材前,京东方主要使用境外厂商产品,境外厂商商品价格相对较高,发行人对标境外厂商产品价格向京东方报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股东客户华星光电销售ITO旋转靶单位价格低于非股东客户分别为31.81%、16.35%、27.78%,主要原因系华星光电其他供应商报价较低,发行人根据竞争情况调整产品报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股东客户长信科技销售ITO旋转靶单位价格均低于非股东客户,2019年发行人向长信科技销售单位价格低于非股东客户10.08%。
第二轮问询,交易所还关注:在股东客户营收、毛利额占比均大幅增长且2021年达到70%以上的情况下,映日科技认为对股东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的合理性。
四、罗永春为公司创始人之一、报告期初的第一大股东,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7月被判刑3年、缓刑3.5年
2015年8月21日,发行人前身映日有限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罗永春持股比例34.61%,为第一大股东。
经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对厦门映日的涉税情况检查,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厦门映日取得供应商无货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纳税申报;该等行为造成其少交增值税2,146,064.58元,构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2017年11月27日,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厦门映日作出罚款1,073,032.29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是发行人申报IPO的报告期第一年。2019年7月15日之前,罗永春仍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2.90%。
2019年7月15日,映日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罗永春、李焕义、红桥新能源、携合投资、润鼎投资将所持映日有限股权转让给张兵、魏德福、郑永定,公司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张兵成为持股34.88%的第一大股东,罗永春持股比例下降至22.90%,成为第三大股东。又经2020年9月股权转让,罗永春持股比例下降至14.90%,仍为第三大股东。
2020年12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此后股份公司经3次增资,总股本增至8940.03万股。目前,罗永春持股比例为13.33%,仍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
2021年7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经法院审理,就厦门映日的上述税务违法事项,罗永春作为厦门映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罗永春具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情形,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罗永春现仍在缓刑考验期内。
根据招股书披露:罗永春1979年5月出生,中专学历。
五、发行人未将罗永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之一
目前发行人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张兵、郑永定、罗永春,分别持有发行人31.21%、16.64%、13.33%的股份。其中,罗永春、郑永定同时为已注销的厦门映日的原股东。公司认定张兵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兵直接持有公司31.21%的股份,并通过映鑫管理控制公司3.7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34.98%的表决权。
2022年9月6日公布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显示:报告期初,罗永春持有映日有限32.90%股权,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发行人认为2019年1月至6月期间无实际控制人。在此《回复》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较大篇幅地阐述了这一期间为无实际控制人的理由。
报告期初,罗永春持股32.90%,为第一大股东。映鑫管理持股3%,为第六大股东。因映鑫管理在2019年7月25日之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罗永春。因此,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罗永春拥有发行人35.90%的表决权。另外,在此期间的第二大股东郑永定、第三大股东李焕义(中国香港籍),同为罗永春在厦门映日时的股东。
并且,罗永春在2019年7月25日之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招股书中:发行人认定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主要理由是:截至2019年7月中国香港籍股东李焕义退出前,映日有限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董事通过。映日有限董事会成员共有7名,由当时各股东分别委派或提名,且无任一股东可以委派超过1名的董事,即任一股东未能对董事会形成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