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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金融观察
上交所主板败北五年后转战深交所创业板IPO的宏源药业即将迎来首发上会。
财务审计机构曾被罚
日前,深交所发布公告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8月26日召开2022年第57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招股书显示,宏源药业是一家集有机化学原料、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及医药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宏源药业此次IPO拟募集资金6.51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及多功能试验车间项目、抗病毒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和年产25亿片(粒)高端制剂车间项目。
2014年新三板挂牌至今并未摘牌,2016年转战上交所主板上市失败并因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会计基础薄弱收证监会警示函,如今,宏源药业又将目光瞄准创业板。
此次IPO报告期内,宏源药业更换了财务审计机构,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改聘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值得注意的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于2021年8月因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其他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被湖北证监局没收审计业务收入400万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旗下两名注册会计师也被予以警告,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内控问题突出
2016年,宏源药业被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2016年9月13日,公司收到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约见谈话和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268号)。公司于2015年开具7,9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违反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该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公司在2015年半年报中未如实披露相应的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与《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司给予约见谈话和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宏源药业撤回首次IPO申请后,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72号)。公司因在前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会计基础薄弱,留存危险废弃物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且未披露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18年被生态环境部通报长期违法排污。据经济日报,生态环境部2018年4月2日通报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查处问责情况。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了专项督察。督察发现,宏源药业等重点企业长期违法排污。
2019年,宏源药业全资子公司武汉双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药业”)被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2019年1月4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食药监药罚[2018]01-41008号),认定双龙药业生产的批号为160401的金龙舒胆胶囊在抽检中存在性状、水分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72,458.25元;2、罚款258,687.38元。针对该项行政处罚,双龙药业已缴纳上述处罚款项,并完成整改。
更正两年会计差错
2017年因“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会计基础薄弱”被处罚后,宏源药业最新招股书披露,2019年、2020年公司均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019年,公司对已背书转让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且未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对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具体判断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已背书转让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会计处理方法为:①信用等级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或贴现时终止确认,信用等级高的银行指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和浙商银行;②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或贴现时不终止确认,并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指上述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之外的银行。
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2019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项目产生影响:2019年应收票据更正金额达19,390.29万元,应收款项融资更正金额为-4,268.34万元,其他流动负债更正金额达14,908.32万元。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2019年净利润影响金额为-57.03万元。
2020年,公司基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营业成本等财务数据可比,同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仍将销售过程中产品控制权转移前产生的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2021年底,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其中“2-6运输费用的确认与列报”中明确了对于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新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履约成本。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之前,其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将相关支出作为与商品销售相关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因此,公司对2020年履行客户合同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前发生的运输费用列报进行更正。
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2020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项目产生影响:2020年营业成本更正金额为2,665.58万元,销售费用更正金额为-2,684.74万元,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2020年净利润影响金额为16.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