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求职时,应聘者有时会遇到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进而引发纠纷。近日,新京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相关判例。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
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杨某虽主张该劳动合同系伪造,其从未在该劳动合同上签字,但经法院释明,其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500元,杨某主张依据招工简章及网站截图,其月工资应为8500元,但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一般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并非当然成为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