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广珠(维权)(广东明珠)股票索赔案法院一审正式开庭,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3年1月11日,90名投资者诉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明珠)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62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时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广东明珠虚假陈述行为如何认定?二、广东明珠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具有重大性?原告投资决定与广东明珠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具有交易因果关系?三、原告损失金额如何认定?四、广东明珠实控人张坚力如何承担责任?
就上述争议焦点,章祥兵律师发言时认为:
一、广东明珠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广东明珠案涉虚假陈述的内容(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的第3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东明珠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该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重大遗漏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故,广东明珠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二、广东明珠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广东明珠案涉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重大事件,广东明珠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虚假陈述并未导致广东明珠股价出现明显变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广东明珠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在广东明珠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本案中,广东明珠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广东明珠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而买入股票,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广东明珠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三、原告投资损失与广东明珠虚假陈述之间具有损失因果关系
本案中,广东明珠举证不足以证明原告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的风险、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如:业绩大幅下滑等)导致。
四、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当对广东明珠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判决。依据广州中院的开庭情况,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买入ST广珠股票,且在2021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广珠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